失信被执行人 |
李维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21********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302民初245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维华、张有喜、刘钧宝、韩忠祥、陆国明连带偿还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501642.08元、律师代理费21000元、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间代偿款的利息20166元(501642.08元*0.00067*60天)及自2016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501642.08元、每日万分之六点七的标准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原告有权以抵押物位于永昌县城关镇一区19栋4单元6楼左室房屋一套(永房权证城字第1001010438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7元,减半收取4618.5元,由五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