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13********3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113民初344号 |
案号 |
(2021)川1113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天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60000元及利息34034元(截止2021年6月21日);罚息以13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标准计算;二、被告刘洪、刘玉川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