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硕辉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3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02民初1439号  | 
    
案号  | 
      (2021)湘0902执1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许运强、黄青娥、郑丹、许心妍、许心宇经济损失120000元;二、被告王正强赔偿原告许运强、黄青娥、郑丹、许心妍、许心宇经济损失279589元;三、被告丁树海、沈阳硕辉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许运强、黄青娥、郑丹、许心妍、许心宇经济损失271375元;上述应履行义务,限履行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许运强、黄青娥、郑丹、许心妍、许心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运强、黄青娥、郑丹、许心妍、许心宇负担1204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73元,由被告丁树海、沈阳硕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973元,被告王正强负担20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2313184357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辽中县中心街2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