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7********0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6民初693号 |
案号 |
(2021)赣1026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邹亚军、罗晶晶借款3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8月26日的利息的8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5元,由被告王志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