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山市江源区晟嘉诚特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6********22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602民初775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恢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白山市江源区晟嘉诚特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其代偿款项844535.76元、2019年5月16日之前的代偿资金占用费142829.39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时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二、白山市江源区晟嘉诚特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担保费390000.00元、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的滞纳金14040元,并以两年的担保费3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所欠担保费全部付清时止期间的滞纳金;三、如白山市江源区晟嘉诚特产有限公司未按前款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对白山市江源区晟嘉诚特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包括:型号为3m3的醇沉罐4台、型号为6m3的提取罐4台、型号为15m3的浓缩液储罐4台、型号为15m3的发酵罐4台)、白山市江源区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包括:型号为500立的种子罐6个、型号为3吨的发酵罐4个、型号为6m3的提取罐4个、型号为300立的种子罐6个、型号为6吨的发酵罐4个、型号为15吨的发酵液储罐6个)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以优先受偿所欠款项,超出部分归机器设备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白山市江源区晟嘉诚特产有限公司继续偿还;四、姜嘉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如白山市江源区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姜嘉诚代白山市江源区晟嘉诚特产有限公司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后,有权向白山市江源区晟嘉诚特产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1.00,由白山市江源区晟嘉诚特产有限公司、姜嘉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7-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嘉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625565066226D |
登记机关 |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源分局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街二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