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燕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1********6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02民初1582号 |
案号 |
(2021)冀0502执1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王秀敏、马燕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4971.16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至履行完毕时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滞纳费。(已偿还部分应予扣除)二、王秀敏、马燕辉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王秀敏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西路凰家阳光园17号楼7层5单元702等2处房产(产权证书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321077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按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三、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8元,减半收取计1919元,由王秀敏、马燕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