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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银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2********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2民初2885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27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严银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满宗支付借款本金3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李满宗负担306元,被告严银国负担297元。原告已预交603元,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给付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97元。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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