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市帝波华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2********833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藏0103民初671号 |
案号 |
(2021)藏0103执5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帝波华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384721.50元;二、驳回原告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7.31元,由原告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77.31元、被告厦门市帝波华服装有限公司负担69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颜建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6761706833N |
登记机关 |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6号兴湖商务大厦2L之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