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亭金海铸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5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5民初3739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9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乐亭县金海铸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何林所垫付报销费用人民币165890元。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2、被告乐亭县金海铸管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何林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被告乐亭金海铸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55795635067 |
登记机关 |
乐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乐亭县临港产业聚集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