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艾杰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6********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6民终3117号 |
案号 |
(2021)湘0626执2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二、限艾杰沅、邓访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胡俊平劳务工资77000元。三、驳回胡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共计3045元,由艾杰沅、邓访希负担2131.5元,胡俊平负担91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