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勇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6********8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626民初3143号 |
案号 |
(2021)湘0626执2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汤龙江向原告彭东华偿还借款本金198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98800.00元年利率17.4%,自2021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完全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赵习三、被告潘勇波对以上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给付内容,限被告汤龙江、被告赵习三、被告潘勇波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账户名称: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000464002,开户银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号:32055750001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12.50元,由被告汤龙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