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阳谷县景阳岗肉类开发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8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21民初1503号 |
案号 |
(2020)鲁1521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省阳谷县景阳岗肉类开发总公司、于之福、于传蛟、楚福霞2019年6月13日前偿还原告樊彦军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2016年12月27日的借款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2017年3月17日的借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2017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承袒。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之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1168013905H |
登记机关 |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燕山北路2号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