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4民初3180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恢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迟红、周志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借款本金5,202,204.34元:二、被告迟红、周志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04,810.28元(至2019年2月20日止);三、被告迟红、周志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以本金余额5,202,204.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四、被告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九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迟红、周志迎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迟红、周志迎、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九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26919662417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8号33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