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82民初2343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0万元,并支付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0月9日的利息473559.06元,支付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河北旭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0元,由被告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有限股份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文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771318180U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沙河市兴固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