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豪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0民初159号 |
案号 |
(2019)黑10执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莆田豪新贸易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北京森隆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的GL-2014-9-22《代理进口协议》项下北京森隆木材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货款、费用7 793 904.97元,垫付利息421 608.90元(以森隆公司所欠原告货款10 998 492.97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6日按月利率0.8%标准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资金占用费1 496 429.75元(以森隆公司所欠原告货款7 793 904.9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按月利率0.8%标准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二、驳回原告绥芬河国林木业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志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557099107XG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涵港大道25888号福建省中通木材产业园(中国木业城)E6幢1单元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