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兴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82民初1196号 |
案号 |
(2019)冀0982执19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百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共5151877.53元,并给付占用此款期间的利息(以5151877.5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建国、赵凯、陈子默、河北兴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赵建国、赵凯、陈子默、河北兴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张云霞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云霞负担,被告赵建国、赵凯、陈子默、河北兴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百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共5151877.53元,并给付占用此款期间的利息(以5151877.5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建国、赵凯、陈子默、河北兴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赵建国、赵凯、陈子默、河北兴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张云霞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云霞负担,被告赵建国、赵凯、陈子默、河北兴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00791370613P |
登记机关 |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任丘市长丰镇北张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