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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2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2民初2345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28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云、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梅建华借款165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00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55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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