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亮荣皮革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40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恢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告广州市亮荣皮革有限公司、江建福签订的《中信银行小企业抵押贷款合同》;二、被告广州市亮荣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6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4月15日前的利息24284元、罚息297479元、复利1546.89元,此后利息和罚息、复利按照《中信银行小企业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计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广州市亮荣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对被告江建福用于抵押的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52号B座201商铺(粤房地他项权证穗花字第0300151626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债务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五、被告江建福对上述第二、三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江建福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广州市亮荣皮革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广州市亮荣皮革有限公司、江建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建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969267081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联润四街39第三、四层的一半(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