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喜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5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11民初5459号 |
案号 |
(2019)湘0111执1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喜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王金菊借款本金100 000元;二、被告湖南喜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王金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12‰的标准自2016年3月7日计至2017年3月6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17年3月7日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湖南喜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6 112元应在上述利息及逾期利息总额中剔除);三、被告湖南喜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王金菊律师代理费10 000元;四、被告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62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 188元,由被告湖南喜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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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2095427380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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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新合村综合楼1、2号栋1109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