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海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421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23刑初1号 | 
| 案号 | (2021)桂1423执55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黄海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二、被告人郑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黄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扣除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6日共76日)。四、被告人郑海、黄慧、黄海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互负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建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756.9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