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于洪区育隆饲料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2101********4A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91民初176号 |
案号 |
(2021)辽0191执29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育隆饲料厂于2021年4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智刚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育隆饲料厂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智刚借款本金15万元;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育隆饲料厂于2021年11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智刚借款本金30万元的利息108000元。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742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王智刚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德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0106MA0TUC4A7J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大青乡后马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