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繁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72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03民初1820号 |
案号 |
(2021)辽0803执1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翟丽梅、被告孟繁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营口海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29,737元。以129,737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营口海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5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4.74元,由被告翟丽梅、孟繁瑞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