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祖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5********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3673号 |
案号 |
(2021)冀0184执1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祖龙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祖龙、赵明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35%计算,时间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期间已付利息15000元);被告刘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石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祖龙、赵明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祖龙、赵明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