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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艳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3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8601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96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居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667.64元、利息222.54元、罚息5,390.65元、复利42.2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9年7月30日),并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授信协议》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静芝、霍艳杰、曹申、孟凡杰、张凤鹤对被告郑居杰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向原告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郑居杰追偿。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元,保全费343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郑居杰、刘静芝、霍艳杰、曹申、孟凡杰、张凤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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