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嘉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9********6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刑初1419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58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陈嘉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