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港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1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3民初2351号 |
案号 |
(2020)苏1203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兵华、陈美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孙金凤、泰州市港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兵华、陈美兰上述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兵华、陈美兰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被告张兵华、陈美兰、孙金凤、泰州市港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金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301828848E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北二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