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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能宇源燃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5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3民初505号
案号
(2019)苏1203执18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嘉禾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按月利率0.735%计算;自2017年11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025%计算;计算利息时扣减被告已偿还的利息98355元),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4294元。二、被告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泰州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能宇源燃料有限公司、罗红卫、张敏对上述被告江苏嘉禾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嘉禾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430元,由被告江苏嘉禾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泰州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能宇源燃料有限公司、罗红卫、张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643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29
发布时间
2020-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2565266455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兴工路16号(4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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