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乔良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6民初4816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2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乔良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无锡市长虹化塑色粒有限公司货款12809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8097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10560元,由乔良身负担。该款已由长虹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乔良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长虹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