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符荣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4********3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03民初1295号 |
案号 |
(2021)粤0803执2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符荣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止至2019年10月27日的透支款本金10134.37元、利息884.83元、违约金119.53元、其他费用77.56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含当日)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41元,由被告符荣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