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振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8********9H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02民初190号 |
案号 |
(2021)粤0802执1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子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偿款2130928.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原告湛江市恒威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2130928.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刘玉仙、广东振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李子旭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湛江市恒威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子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0MA4XA59H9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湛江市赤坎区康达路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