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121民初2349号 |
案号 |
(2020)浙1121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青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5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按月利率4.75‰计收,对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7.125‰计收复息;罚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本合同债务之日止以实欠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125‰计收。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5.541666‰计收;对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8.312499‰计收复息;罚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本合同债务之日以实欠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12499‰计收)自愿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清偿全部剩余本息;二、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支出的1600元由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毛俊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毛俊武对上述第一款中贷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对上述第一款中535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毛俊武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则依法拍卖、变卖毛遇雄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青阳路以东、蓉城路以南蓉城茗苑4#楼105,105二层(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池字第01061647B号,土地证号:池土国用(商品房)第4760/2010号),所得款在最高额5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优先受偿; 六、本案受理费49262元,减半收取24631元由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毛俊武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毛俊武于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 七、若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毛俊武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10641509054 |
登记机关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青田县高市乡练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