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1121民初4907号 |
案号 |
(2020)浙1121执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青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00000元及利息、复息、逾期利息(截止至2019年3月27日共欠利息884084.69元,逾期利息830419.74元;自2019年3月28日起对尚欠的715649.69元利息、168435元利息分别按月利率15.140624‰、月利率10.687499‰计收复息至还清之日止;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500000元、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分别按月利率15.140624‰、月利率10.687499‰计收逾期利息),自愿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每月25日前归还本金5000元,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每月25日前归还本金80000元,于2019年11月底前清偿全部利息,于2019年12月底前清偿全部本息;二、被告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24450元,由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垫付,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四、若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五、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280元由被告徐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10641509054 |
登记机关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青田县高市乡练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