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太谷建业铸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7********4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703民初515号 |
案号 |
(2021)晋0726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谷建业铸造有限公司、山西汉阳沟槽管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原告山西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月利率1.167%支付原告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6月13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2015年6月14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太谷建业铸造有限公司、山西汉阳沟槽管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原告山西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8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太谷建业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原告山西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3568元,由被告太谷建业铸造有限公司、山西汉阳沟槽管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贾立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7267982924195 |
登记机关 |
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北洸乡吴家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