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77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2532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4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带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秋生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0,347.95元,合计440,347.95元;二、被告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带根应向原告刘秋生支付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带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06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带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969877781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7号3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