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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77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2532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4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带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秋生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0,347.95元,合计440,347.95元;二、被告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带根应向原告刘秋生支付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带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06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毛带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07969877781
登记机关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7号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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