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ENX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2民初3191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4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230万元、违约金10733.33元(以230万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至2021年34月29日)及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当金为基数按月2%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8000元;三、原告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格力空调、冰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佐斌、徐爱英对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75元,由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王佐斌、徐爱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佐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2N8LENXF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国际家居装饰城3幢316-31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