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市温和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4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03民初2985号 |
案号 |
(2019)苏0305执2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合同编号为XGRZ-01-201412-0741的《融资租赁合同》。二、确认涉案徐工牌QAY650型全地面起重机(车架号为LXGEPA946EA001039)归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北京市温和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4868555.89元。四、被告郭东方、郭东海对被告北京市温和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7000元,原告负担25934元,被告北京市温和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东方、郭东海连带负担1614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东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