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克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2********4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03民初2219号 |
案号 |
(2019)湘1003执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智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亮亮股权转让金150 000元及利息37 62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9日止,后段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克虎与被告被告郴州乐优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智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肖亮亮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52.4元,由被告黄智攀、黄克虎、郴州乐优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