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朱克霞废品回收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4406********QK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607民初5705号 |
案号 |
(2021)粤0607执4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朱克霞废品回收店欠原告陶德林工资50000元。上述工资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1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9月28日向陶德林支付过1000元。二、案件受理费按20%减免收取即2元,法院免于收取。三、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向原告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未还工资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陶德林,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莲城支行,账号:622848414863146467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