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边巴加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42301********2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藏0202民初901号 |
案号 |
(2021)藏0202执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边巴加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桑卓玛偿还借款40,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边巴加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10-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