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佳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4********2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0602民初346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1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佳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借款本金556,752.09元,利息43,002.41元,并支付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如于佳鑫未按本判决第一项限定的期限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有权对于佳鑫的抵押房屋(位于八道江区东兴街华云大厦a区自有营业用房建筑面积394.8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白bq字2010013588号)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于佳鑫所有,不足部分由于佳鑫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8元,减半收取4,899元,由于佳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