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1民初7168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森鑫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999999.0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以11999999.0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从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张孝领、齐瑞环、刘升宣、孔秀莲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森鑫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93800元、保全费5000元计9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森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张孝领、齐瑞环、刘升宣、孔秀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升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7641727933 |
登记机关 |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丰县北苑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