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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02民初2731号
案号
(2019)苏0902执恢5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建湖县冠德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其群、马玉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本息2377.65万元,并自2017年5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二、原告盐城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其群、马玉萍所有的位于建湖县上冈镇镇东东路70号的房屋和土地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5000万元内对被告建湖县冠德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88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5883元,由被告建湖县冠德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其群、马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9-04
发布时间
2020-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何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25140592212W
登记机关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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