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7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024民初482号 |
案号 |
(2019)桂1024执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同禾矿业有限公司货款3110379.20元及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4日利息79542.19元的利息,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511.0379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以411.0379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以311.0379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48439元(原告已预交24219元),由被告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0771054769 |
登记机关 |
平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果县马头镇江滨社区龙江路225号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