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5********3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31民初201号 |
案号 |
(2021)晋1031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小云向原告杨保保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00元,付款方式为: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2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4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二、被告马小云如不能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同意对未能偿还的本金部分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从2021年3月17日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为止),且原告有权对第一项未能偿还部分申请一次性全部执行;三、被告马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