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4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民初1277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2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志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借款本金3800万元,利息10596482.58元(包含利息、罚息及复利,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刘志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律师代理费42万元;二、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对被告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许昌县河街乡陈胡村河苏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许昌县国用(2014)第0006312号)和位于许昌县河街乡陈胡村的房产证号为:许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A0000165号、A0000166号、A0000167号、 A0000172号、A0000178号、A0000179号、A0000180号、A0000182号、A0082454号的九所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8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志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17444500XQ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昌盛路西段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