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3********23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2823民初1709号 |
案号 |
(2021)鄂2823执恢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琳偿还原告梁佑琼借款20万元,并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江琳支付原告梁佑琼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的利息666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被告陈永红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被告江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