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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3********23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2823民初1709号
案号
(2021)鄂2823执恢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琳偿还原告梁佑琼借款20万元,并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江琳支付原告梁佑琼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的利息666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被告陈永红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被告江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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