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2民初3170号 |
案号 |
(2020)浙1022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叶俊杰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包含罚息)(截至2017 年9 月16 日的利息为432000 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汪贤能对上述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汪贤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叶俊杰追偿。(3)由被执行人叶俊杰、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汪贤能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2415元,申请执行费367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贤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22788845462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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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