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7********9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322民初591号 |
案号 |
(2021)豫0322执1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晓娜、宋成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孟津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5388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388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国强、宋成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孟津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任晓娜、宋成才追偿;三、驳回原告孟津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