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盛鑫海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1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0民初1369号 |
案号 |
(2019)津0110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盛鑫海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0元,并偿还截止到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复利共计94525.57元,以及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华明村镇银行流借字2017年第046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被告闫海钢、王秀荣、闫海金、刘玉彩、天津市荣世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凯达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江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666141213B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新世嘉大厦5-131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