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浩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2********5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19585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14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编号为gz贷字778720150062、gz贷字77872015006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992302.60元及复利(复利暂计至2018年5月4日为755718.33元,从2018年5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4825%计算);2、请求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谭志雄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2号2201、2202、2203、2204、2205、2206、2207、2208、2209、2210、2211、2212、2213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3、被执行人二至被执行人九对被执行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4、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